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教育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教育观念,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教育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