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分层分类的保障制度,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等,提升困境未成年人的福利保障水平,有效维护其生存、发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支持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对留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与留守未成年人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

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流动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未成年人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促进流动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