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当考虑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三)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化学品及其他物品。

前款规定涉及的相关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并查验身份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