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完善发现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流程,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开展经常性的学生欺凌防控教育和培训。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行为进行评估,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学校应当关注因身体、家庭或者学习等方面可能存在特殊情况的未成年学生;对出现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必要帮助,发现存在欺凌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报告的学生予以保护。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