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每餐食品的温度、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留样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落实校长、园长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每学期听取师生、家长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