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