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化、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地域文化、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