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一)室内空气质量;

(二)采光照明、噪声;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四)生活饮用水、洗浴用水、游泳池水;

(五)用品用具;

(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七)消毒、杀虫、灭鼠设施;

(八)废弃物存放设施;

(九)其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