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时补正,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产生的成本费用,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办案质量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