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注册信息。

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由下列单位招募:

(一)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三)法律援助高等学校联盟内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由其所在院校负责;

(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等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负责;

(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的群团组织负责;

(六)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人协会、人民调解协会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的协会负责;

(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招募本系统人员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

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制定招募计划,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招募信息,并负责组织招募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