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变更赡养关系、抚养关系、扶养关系;

(五)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六)因学生遭受校园欺凌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七)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八)请求支付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九)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高空抛物坠物、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补偿;

(十一)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十二)在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假冒伪劣的种子、化肥、农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出租合同纠纷;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不受前款事项范围的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