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措施、未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