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

(二)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架设线缆、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攀爬古树名木;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