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将发生建筑市场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列入本市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严重失信标准制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裁量基准,确定管理期限。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列入依据,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本市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救济途径、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列入决定,应当制作列入决定文书。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