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鼓励招标人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应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者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工期、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