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适时调整重点单位名录。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机构和人员职责;
(二)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四)制定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预案,监督检查落实有关措施;
(五)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六)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防范措施;
(七)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