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靶场、民用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升放动力伞、滑翔伞、风筝、孔明灯、气球等升空物体,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燃放烟花、焚烧秸秆、垃圾等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行为;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八)其他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于前款第七项活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管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