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应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港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