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内河航运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内河航运管理工作以及干线航道、相关港口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内河航运管理工作以及支线航道、其他航道、相关港口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内河航运工作的其他部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机构负责内河航运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体育、林业、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内河航运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