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时,原有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改造,或者给予相应补偿并由原工程权属单位予以改造。改造完成后,由原工程权属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存在影响航道安全畅通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其权属单位,相关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排除、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