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航道、港口工程所产生的砂石资源,除建设、养护工程自用外,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处置,所得收益应当统筹用于本地河湖生态修复和航道港口建设。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