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献血点;

(二)干扰或者妨碍固定献血点、流动献血车正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