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住址证明,包括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出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二)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在读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