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收费、合同期限、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在销售现场公开,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