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备案、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后,新建物业出售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