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地表水能够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的,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管控取用地下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地表水源替代、节水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建筑施工用水和园林绿化、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地表水能够保障用水需求的灌区,不得取用地下水用于灌溉。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