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特殊干旱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动用地下水储备的,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