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科学利用雨洪水、生态补水、生态调水等方式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进行水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调度时,应当兼顾湿地生态保护用水需要,保障河流合理生态流量和湖泊水位。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