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Article 2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利用活动的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宽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当地居民等,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公益岗位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