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