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区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和湿地监测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等外,不得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