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以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情况,科学合理规划。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