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除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督管理重点以外,还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和学校、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食堂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