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