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原料产地环境标准、农业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标准、包装通用准则等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展特定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