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行食品安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托育机构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应当严格执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保证购进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通过信息化技术,展示食品加工过程,接受监督,保障用餐安全。

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对每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存放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