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能力建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保证检验所需费用投入,配备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检验活动;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将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确定为检验项目。发现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粮食收购者和存储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收储的粮食进行检验,并将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确定为检验项目,经检验合格方可作为食用用途收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