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接受举报的单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