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中,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集中用餐配送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