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向社会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鉴定利用,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