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种子有关机构应当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引导、促进行业依法诚信经营。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