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种子有关机构负责种子储备、质量抽检、农作物品种试验、品种审定登记、新品种示范评价、种业监测统计、种子生产经营指导服务和配合编制种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