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将投诉、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有关种子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