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对其销售的种子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提供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可以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