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法采用长期租赁、先租赁后转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保障农机装备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用地需求。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宜机化改造,统筹推进经济作物机耕道路、小型农田水利、农村能源和电网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