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