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