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三)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