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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本市建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财政预算安排的保护利用资金、奖补资金;

(二)合理利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中的国有建筑的收益;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设立的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基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挂牌、测绘建档、规划编制、修缮抢险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学术研究、宣传培训等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参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资金筹集渠道。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