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对居住类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传承利用,应当延续其居住主体功能,因地制宜促进民生改善和风貌彰显。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利用实施机制,有序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保护建筑修缮、危房治理、成套化改造及消防安全能力提升等工作,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条件、提升人居环境。
鼓励基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意愿,采取公房腾退、私房收购、租赁腾迁及自我更新、厂企房搬迁等多元化手段促进活化利用。所有权人因改善生活条件实施自我更新的,在不减损周边地块相邻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新建或者加建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
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活化利用,拓展经费来源,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保护利用项目,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